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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