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莱芜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张**、莱芜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兴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上诉人高兴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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