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高**与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高**与被执行人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委员会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莱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黄**、高**支付工程款本金5369913.07元及利息(其中4877266.3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仲裁相关费用130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只对本院在立案执行的(2012)莱*执字第26号案中拍卖的被执行人房地产所得价款中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继续追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将在(2012)莱*执字第26号案拍卖所得价款中的200万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了相应债务。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莱芜仲裁委员会(2014)莱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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