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森**有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2000元、垫支仲裁费507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莱**委员会作出的(2014)莱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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