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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限公司与杨滋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方华**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滋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方**公司虽然与杨滋味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但杨滋味未进场施工。证人古会军原系方**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早已辞职,其证言虚假,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采信古会军的证言,判决方**公司支付杨滋味工程款139825元错误;(二)杨滋味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杨滋味提交意见称:方**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杨滋味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杨滋味与方**公司签订了两份的承建“皮带廊棚、自行车彩钢棚、皮带廊栏杆”等工程的施工合同书,工程总造价194825元。杨滋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方**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55000元,剩余139825元工程款未付。上述事实有杨滋味提供的身份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合同书两份、证人古会军、冯**的当庭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依据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杨滋味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判决方**公司支付杨滋味工程款139825元正确。

方**公司称杨滋味不是实际施工人,一、二审采信古会军的证言,判决方**公司支付杨滋味工程款139825元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杨滋味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证人古会军出庭证实杨滋味向方**公司催要过工程款,故原审认定杨滋味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方**公司称杨滋味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焦作**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焦**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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