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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东**限公司与商丘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温**公司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4日向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此期间,温**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及调查取证申请书,金**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及诉讼中止申请书。本院在收到双方上述申请书后,于2014年4月6日经审查准许双方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本案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在本案审理中的司法鉴定期间,温**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金**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公司申请撤回对金**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温州东**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259.78元,减半收取148129.89元,由温州东**限公司负担。商丘市**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鉴定费50万元,由商丘市**发有限公司负担25万元,由温州东**限公司负担25万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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