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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限公司、河南城**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与郭**及安阳**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河南城**限公司(简称建**公司)、河南城**限公司武安分公司(简称武**司)与被申请人郭**及原审第三人安阳**筑公司(简称安阳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公司及武**司不服安阳**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再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豫**再申字第0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武**司的负责人孙**及武**司与建**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被申请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安阳五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民法院(2010)安民再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2008)安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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