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市消防支队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县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市消防支队的委托代理人贾**、刘*,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县消防大队的负责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1)南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中国人民**市消防支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