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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时景妮与付军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付军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在诉讼中死亡,本院依法通知陈**、时景妮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陈**、时景妮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陈**、时景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时景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时景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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