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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舒**限公司与青**团股份公司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建集团股份公司装饰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0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甲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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