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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元退回林州八**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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