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与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张**、张**、韩*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张**、张**、韩*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韩*冰、河南富**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韩*冰认为:1、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在鹤壁市鹤山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鹤壁市鹤山区;2、被告鹤壁**限责任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韩*冰的住所地均在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张**、张**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固始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河南富**责任公司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也是不动产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韩*冰、河南富**责任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鹤壁煤业**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因此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淇滨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被告鹤壁煤业**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鹤壁市淇滨区辖区范围内,本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当。被告韩**、河南富**责任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韩**、河南富**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