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阳通**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的本诉标的额为2510590元,被告的反诉标的额为4519500元,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案应由鹤壁**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鹤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阳通**责任公司的反诉标的额为4519500元,且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被告安阳通**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阳通**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