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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中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员由审判员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徐*、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15元,减半收取428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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