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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与田新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鹤**限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鹤煤多经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新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田新房于2014年3月13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鹤煤多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煤多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裴**,被上诉人田新房的委托代理人闫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田新房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鹤煤多经公司的起诉。上诉人鹤煤多经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田新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鹤煤多经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田新房撤回对鹤壁煤**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的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鹤壁煤**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田新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鹤壁煤**责任公司多种经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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