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鹤壁**限公司、鹤壁煤**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鹤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鹤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鹤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73.61元,减半收取24186.81元,由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