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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限公司与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与被上诉人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1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青岛安**限公司在本案调解结束后三日内向孟**支付1万元。

二、2010年6月30日前青岛安**限公司向孟**支付第二次款项1万元。

三、2010年12月30日前青岛安**限公司向孟**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34412.5元。

四、青岛安**限公司向孟**付清欠54412.5元后,孟**放弃本案利息请求,本案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

五、青岛安**限公司应按上述约定按时付款,若逾期付款孟**可以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1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自一审立案之日至案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青岛安**限公司承担。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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