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王**、河南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8日向原告李*强送达了(2013)淇滨民通字第277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李*强未按该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