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鹤壁市**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林州**九公司与王**、鹤壁丰**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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