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董**、牛**、廉改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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