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鹤壁市三和房地**限公司、常州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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