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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河南龙**限公司、鹤壁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河**有限公司、鹤壁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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