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河**有限公司、鹤壁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李**与安阳市**责任公司、闫保安、闫根群、吴**、闫振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马**,原审被告邢**、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李**、郭**、毛红军与于顺民、原审被告林州建总建**限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鹤壁**有限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忠营与林州**有限公司、河南省**程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刁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黄西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鹤**限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