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因与华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星(鹤壁)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20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河南**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产生争议,被上诉人本次诉讼,所提请求应归类为债务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应到被告所在地即郑州**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淇县铁西工业区供水工程”施工协议中对工程名称、地点、违约、索赔和争议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名称为淇县铁西工业区供水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淇县铁西工业区,争议的方式为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所在地为河南省淇县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协议选择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