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吴**与被告张**、康**、陈**、天津四**限公司、河南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吴**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林州**九公司与王**、鹤壁丰**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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