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秦**、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于2013年3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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