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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河南省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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