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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于2013年3月12日向武**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下余工程款35427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止)。武**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马**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武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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