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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