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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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