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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车仁松、李*,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盟城新区11栋楼的外墙复合硅酸盐保温工程,共计24881.2平方米,总造价3128342元。按照被告要求,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提交相关施工方案,经被告同意后进场施工,2011年12月16日工程竣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付款1560000元,余款15683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568342元及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是基于原告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委托代扣协议,属于代扣的材料款,不是支付的工程款,所以,原告将中国石**油勘探局列为被告,显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英**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石**油勘探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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