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令才诉被告王**、张**、李**、河南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令才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令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令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银令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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