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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河南金**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并非简单和一般的合同解除纠纷,而是涉及金额和争议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的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不宜由基层法院受理。金**司已向河南省**人民法院另案起诉置业公司支付金**司工程款3000多万元及其他费用,而该两案件系基于同一施工合同、同一建设工程提起的两个具有内在紧密关联性的案件,因此基于便利于案件审理的角度,本案也应由有管辖权的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经审委会研究认为,本案中,置业公司在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的诉求虽然是解除其与金**司、金**分公司所签订的标的额为1.1亿余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所涉合同及协议已实际履行数千万元。本院二审审查期间,金**司曾表示,只要置业公司将欠金**司的3200余万元工程款结清,金**司同意解除合同。且金**司已于2014年8月5日以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其他费用为诉讼请求,将置业公司起诉到本院,并于2014年8月25日预交了案件受理费。置业公司诉金**司解除合同之诉与金**司诉置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之诉,是基于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产生的两个不同的诉,对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相互关联的两个诉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统一裁判和协调处理,故本案由本院审理更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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