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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名**限公司与三门峡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了三份合同,被上诉人有多笔款项在付款时未注明是付的那份合同的欠款。本次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双方于2008年底签订的旧病房楼装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权利,并没有主张该合同之外的权利。上诉人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只诉了345992元,该款只是合同约定价款的欠款,不包含另外两份约定仲裁的合同欠款。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如果单独对旧病房楼工程提起诉讼,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无异议,但该工程款项已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虽然签订有三份独立的施工合同,但上诉人本案提起的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于2008年底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即被上诉人旧病房楼装修工程的合同权利,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明确,原审法院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滨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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