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被告河南玖鼎新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对被告河南玖鼎新材**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退还原告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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