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河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华**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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