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诉河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河南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华**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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