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献诉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献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