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减收20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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