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减收20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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