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原审原告中铁**限公司济东高速获新段土建工程第九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为沈**路局所属企业,现仍然从事铁路工程建设,属于从事铁路工程建设企业单位,系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的适格主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即施工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