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田**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田**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本案应移送原告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