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有财诉田**、河南**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田**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田**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本案应移送原告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