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限公司与被告强自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强自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1.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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