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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密层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阴密层与被告李保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阴密层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在本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阴密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保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阴密层诉称:2014年7月11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我将冷库建造工程承揽给被告,2014年7月25日前完成冷库建造。签订合同时,我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现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已届满,被告根本不履行合同,我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合同书1份;

2、赵**证明1份;

3、录音1段;

4、短信。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将冷库工程承揽给被告,原告给被告定金20000元,被告未给原告打条子,也未履行合同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缺席,对原告的证据未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且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被告承揽了原告的冷库建造工程,工程总造价115000元,施工期限准备期10天,施工期7天,签订合同时,原告付给被告定金20000元,被告未进场施工,经原告催告,被告仍未施工,现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已届满,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审理中,因被告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保卫双倍返还原告阴密层定金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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