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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均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均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均及委托代理人化景标、被告杨**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8日,被告给我打一张欠条,欠我工程款25000元,注明2013年6月清。后经我多次讨要至今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欠款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1年10月我承包周**在耿村的自建房工程,2012我又将其中房子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干的活出了质量问题,后来原告又进行了修理,但是工程的老板找不到了,欠我25万元没有给我,所以我欠原告的25000元支付不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杨**将其承包的耿村自建房工程其中的房子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严*均。原告严*均将该粉刷工程完工后,被告杨**将所欠25000元的工程款于2012年12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言明于2013年6月付清。后原告向被告讨要该工程款无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对其所欠原告严*均工程款2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院应予支持;

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其所称原告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严*均工程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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