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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海南中**有限公司、海南中**有限公司渑池光伏发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海**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有限公司渑池光伏发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停产,长期找不到人,原告李**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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