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海**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有限公司渑池光伏发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停产,长期找不到人,原告李**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