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河南于辰建筑**公司、灵宝市函谷关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阴密层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林豫**义马分公司与被告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海南中**有限公司、海南中**有限公司渑池光伏发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陕西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灵宝市尹庄镇人民政府与灵宝市**责任公司、夏**、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县**程公司与灵宝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金**限公司与强自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为与被告灵宝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王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