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某某钢结构**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钢结构**限公司、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民权分公司﹚与被告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商丘**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民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有财诉田**、河南**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河**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公司﹚、被告某某煤矿﹙以下简称某某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康**与被告河**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王**与被告褚**、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