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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钢结构**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某某钢结构**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某钢结构**限公司、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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