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岳**、王**与被告褚**、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王**与被告褚**、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褚**、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岳**、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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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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