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王**与被告褚**、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褚**、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岳**、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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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民权分公司﹚与被告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商丘**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民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有财诉田**、河南**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河**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灵宝市阳店镇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公司﹚、被告某某煤矿﹙以下简称某某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康**与被告河**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限公司上诉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