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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河南国**限公司、河南国**限公司薛滦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河南国**限公司、被告河南国**限公司薛滦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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