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河南国**限公司、被告河南国**限公司薛滦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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