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以旗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以旗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练以旗以被告刘*无下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练以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练以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赵*、王**与侯**、虞城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河南国**限公司、河南国**限公司薛滦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为国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飞诉河南省地**)有限公司、鹿邑县水利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局、鹿邑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刘*与张**、黄**、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关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五**责任公司与洛**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五**责任公司与洛**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矿社与刘**、楼一文、边成光、诸暨市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