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为国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为国于2014年8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刘**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为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谢为国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刘**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谢**承担。
反诉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