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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五**责任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7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海信平、徐爱国,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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