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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洛**耐窑炉**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洛**耐窑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洛**耐窑炉**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洛**耐窑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张**,被上诉人洛**耐窑炉**公司山西潞安容海项目部负责人罗**及其与洛**耐窑炉**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仝**、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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